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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品牌之争背后的真相

 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美“高通”商标纠纷进入白热化

  2017年9月11日晚,对于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高通”)董事长程儒萍来说,注定成为一个不眠之夜。

 

  十四天前,她意外的接到上海高级人民法院通知,历时三年之久的案件要突然进行宣判,而更让她始料未及的是上海高通的诉请全部被法院驳回。面对如此不利局面,马不停蹄的与律师磋商后,她需要在9月11日晚作出一个攸关未来上海高通发展的重要决定:上诉还是放弃上诉?9月12日是上诉期的最后一天。

 

  望着办公室窗外车水马路的繁华景象,她的思虑始终不能平静,如果选择上诉,将面临美国卡尔康公司更加猛烈的反击;如果放弃上诉,凝结上海高通25年心血的“高通”商标将毁于一旦。她不由得突然想起公元前49年凯撒带领他的十三军团在即将跨过卢比孔河时对他的幕僚讲的一句话:“越过此河,将是悲惨的人间世界,但若不越过,吾将毁灭。”

 

  “是的,越是艰难的局面,越不能退缩;越是艰难的时刻,越不能放弃,因为,我们背后代表的是一个民族品牌,一个凝结无数科技精英心血的品牌,一个倾注无数人感情的品牌,我们必须奋力一搏,像凯撒一样!”事后,程儒萍对记者如是说。最终,上海高通如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这场历经数年、备受公众关注的中美“高通”商标侵权案注定不会轻易结束,进入了白热化。

 

  “高通”商标侵权已久

 

  实际上,在本次诉讼之前,上海高通与美国卡尔康之间围绕“高通”系列商标已经纷争多年。

 

  上海高通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92年的电子科技公司,是中国首批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一度与联想、巨人、金山等著名科技公司并称为当时的四大汉卡公司。公司生产的产品从早期的汉卡(是一种将汉字,汉字输入方法及其驱动程序固化为一个只读存储器的扩展卡)发展到字库芯片、智能芯片等系列集成电路产品。

 

  程儒萍告诉记者,上海高通从一开始就有很强的商标、品牌意识。在1992年8月公司成立之初,就先后申请、注册、使用了一系列“高通”商标和专利,覆盖了通信,集成电路,计算机软硬件及服务范围的第9类,38类,42类,35类等各类商标。截止2017年8月,公司已积累了31个高通商标,拥有30多项发明专利和版权,自主知识产权的芯片及物联网智能终端产品30多款。

 

  而美国卡尔康于1998年才开始进入中国市场,并以“高通”作为其产品和服务的中文商标使用。直到2010年才开始申请高通商标,却由于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和使用“高通”系列商标在先,没有获得注册。

 

  在进入中国市场后,美国卡尔康公司意识到自己使用“高通”商标会有侵犯上海高通的商标专用权的潜在风险,自2001年开始,先后两次委托上海某专利商标事务所、上海一平律师事务所欲收购“高通”商标,均被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严词拒绝。鉴于美国卡尔康公司的侵权行为,2002年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曾委托律师正式向美国卡尔康发出了律师函,严正指出其侵权行为并要求对方停止侵权。看到无法达成收购的目的,使用“高通”商标又面临侵权的风险,美国卡尔康公司开始采取迂回战术,一场“运作”撤销“高通”商标的计划开始浮现。

 

  自2010年开始,在商标代理机构的帮助下,美国卡尔康公司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撤销上海高通有关系列商标的申请(即撤三申请),上海高通四个商标被商标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根据《商标法》规定,即使部分“高通”商标被撤三,上海高通仍享有商标在先使用权)。

 

  记者了解到,在被撤商标中,“高通GOTOP”商标被撤销颇具戏剧性。2011年9月13日,美国卡尔康于向商标局提出撤三申请,要求撤销“高通GOTOP”商标,但被商标局驳回。随后,美国卡尔康又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阶段,美国卡尔康提交了一份《“高通GOTOP”商标撤销复审案专家论证会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随即,“高通GOTOP”商标被裁定撤销。

 

  上海高通代理律师对这份专家论证会意见书提出质疑,认为无论内容、程序还是形式上均存在众多疑点,署名专家令人费解。这位律师告诉记者,《意见书》上7位署名专家属于最高院、工商总局、中国社科院原领导,但真正的两位芯片技术专家却没有签字,签字的要么是法学教授或者要么是原工商局领导,其权威性和专业性存在重大疑点。据悉,上海高通已向有关部门反映,并要求其依法予以监督,避免司法不公。记者试图向美国卡尔康方面了解相关情况,但对方及其代理律师均未接受采访。

 

  “美国卡尔康侵权给上海高通造成了极大的经营困难,品牌混淆让上海高通市场遭到覆灭,所有的投入给对手做了嫁衣,很多的商业合作最后都被无形之手阻断。”程儒萍告诉记者,因为上海高通与美国卡尔康公司存在商标纠纷,合作企业不敢下订单给她,同行企业不敢与我们合作,这让我们上海高通蒙受了很大损失,导致我们经营举步维艰,从2015年,我们开始在智能仓储、智能家居等物联网行业发展,公司经营才有显著起色。

 

  走向维权之路

 

  是可忍,孰不可忍!面对美国卡尔康公司咄咄逼人的姿态,2014年4月28日,上海高通正式打响了维权的第一枪。上海高通向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QUALCOMNIncorporated(简称“美国卡尔康”)、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通中国公司”)、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高通上海分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求判令美国卡尔康立即停止侵犯己方第“662482”号等中国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全部行为、判令高通中国公司、高通上海分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高通”字号等。

 

  上海高通称,其注册、使用“高通”作为商标和企业字号远早于被告,且自上世纪90年代起在计算机、集成电路和半导体等领域就享有较高知名度。而美国卡尔康等使用包含“高通”字号的企业名称在后,侵犯原告在先商标权和字号权。美国卡尔康等三名被告将相同或近似商标“高通”“高通骁龙”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行为、以及将“高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由于各被告与原告经营范围重合或近似,经营的产品和服务类似,其使用、注册包含“高通”字号的中文企业名称,不可避免地将会使相关公众对于原被告产生市场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但上海高通的诉求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2017年8月2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被诉侵权的手机芯片、“参考设计”服务,与原告上海高通相关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汉卡,相关商标的相关核定服务项目均不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原告上海高通关于美国卡尔康等三名被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高通”“高通骁龙”构成商标侵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认为,上海高通虽然使用“高通”在先,但被告使用“高通”字号是巧合、善意、合理的,其相关注册及使用行为并无不当,被告注册及使用“高通”字号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这场历时3年多的诉讼,如此的判决结果却让上海高通有点始料不及。在程儒萍看来,法院判决太不可思议了!她表示,我们在1992年就开始研发、生产汉卡、字库芯片等,注册、生产芯片都比美国卡尔康公司早很多,而字库芯片毫无疑问是归属于集成电路的(商标目录分类规定的),而美国卡尔康公司的手机芯片同样属于集成电路,两者怎么不属于类似商品呢?我们使用“高通”品牌的资料从公司成立时就保留着,将近了6千多页的证明材料,都能证明我们注册在先、使用在先,但法院好像都没有看到,好像这些证据都是空气一般”。

 

  专家声音

 

  对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律师界不断提出质疑声。为此,本报记者特地采访了上海知名律师、上海润和律师事务所的李冠之律师,李律师长期以来跟踪高通案件的进展,他对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表示遗憾和不解。

 

  他认为,上海高通自1992年就注册了“高通”商标并持续使用了25年,而美国卡尔康公司1998年才进入中国市场,生产芯片的时间也早于美国卡尔康公司,因此上海高通享有“高通”的商标专用权是毫无争议的,也是不可辩驳的。

 

  在此案中,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在于“汉卡”与“处理器芯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法院从不同的功能、消费对象、销售渠道作为判别“汉卡”与“处理器芯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的判决依据,李冠之律师对此表示,法院对于争议焦点的归纳是准确的,但这种评判却有失客观、公正。一个商品与另一商品是否相同或者类似应该从两者的性质、特征、原理进行判断,这是一个基本常识,如“可口可乐”与“脉动”虽为面向不同消费群体的不同饮料品牌,一个是碳酸饮料,一个是运动饮料,但因为都具有食品饮料的性质和特征构成类似商品;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仅仅是商品销售的方式或者商品面向的对象,从消费对象、销售渠道并不能决定两个商品是否类似,只能作为参考或者辅助条件,如“利郎”商务服装品牌针对的消费对象是四十岁以上的中年人,而“ZARA”休闲服装品牌则针对的消费对象是二十多岁的年轻人,如果按照法院的逻辑,因为它们的销售对象不同则得出“利郎”服装和“ZARA”休闲服装不构成类似商品,这显然是荒唐的,很明显这是偷换概念、避重就轻。


 

  上海高通向法院出具了由第三方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该鉴定结论认为汉卡与字库芯片系同一产品。中科院院士倪光南甚至为此出据了专家意见书,但这一关键结论法院却熟视无睹,既不评价也不采信。字库芯片是否与汉卡属于同一类产品关系到与被告涉案产品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从而成为影响案件的关键,而上海高通从2002年研发、销售至今的字库芯片产品,如果今天再重新申请商标的话,在商标尼斯分类表中还是归入同样的0901类。

 

  对此,李冠之律师表示,法官是法律专家,这点无可厚非,但法官绝对不是科技技术专家,“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汉卡”与“处理器芯片”是否属于“集成电路”,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仅凭我们的常识是无法做出判断的,它不是黑和白两种颜色仅凭肉眼就能判断出这么简单,该案件的复杂之处在于“汉卡”已演变为“字库芯片”了,因此首要的是要解决“字库芯片”是否是“汉卡”的正常演化成果,他们是否原理、性能一致,然后要解决“字库芯片”与“处理器芯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这需要对汉卡如何演变到字库芯片的整个过程以及两者的芯片原理、性能是否一致有一定的技术背景和功底的专业人才或者专业机构才能做出准确判断。因此,作为苹果和唯冠“IPAD”品牌之争后中国知识产权界最大的诉讼案件中,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应该对该案件采取谨慎、客观的态度,应该让权威的鉴定机构介入作出“字库芯片”是否是“汉卡”的正常技术演化,两者是否是一致。如果“字库芯片”是“汉卡”的正常技术演化,自然,“字库芯片”和“处理器芯片”都属于集成电路的,构成类似商品,显然,美国卡尔康公司构成了对上海高通的商标侵权,如果“字库芯片”不是“汉卡”的正常演化,美国卡尔康公司就不构成侵权,这样的论证过程、技术鉴定和最后的结论才有说服力,但法官不仅视而不见上海高通通过上海计算机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而且也未采用其他司法鉴定,单凭法官自己的“常识”进行判断。对如此重要的技术问题不采用司法鉴定,李冠之律师表示非常不理解法院的这种做法,因为这种判断不客观、不谨慎,注定这份判决书无法做到以理服人。

 

  商标争夺的背后

 

  有知识产权专家指出,在政府和企业都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今天,上海高通与美国卡尔康公司之间围绕“高通”系列商标进行的这场旷日持久的讼争,已经超越案件本身。

 

  商标、产品标志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立足市场的重要资本。重视知识产权创新和保护,无论对国家还是对企业或者个人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随着现代市场竞争愈演愈烈,企业侵权行为也在不断上演。有数据显示,自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猛增,且增速呈加快趋势。反映我国出市场呼吁加快推进依法治国、完善法律体系的迫切性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特别警惕的是跨国垄断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对自身立体式的保护和对竞争对手全方位的绞杀。像美国卡尔康公司这样芯片跨国巨头无疑是一个“巨无霸”,2013年就以172.11亿美元的营收稳居全球IC设计之首,在半导体行业占据垄断地位。而上海高通则是一家上海本地的科技企业,实力相差悬殊,这是一场“蚂蚁”与“大象”在知识产权上的较量,面对通讯行业的巨头,上海高通面临的压力可想而知。

 

  业内人士指出,跨国企业很注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也很会侵犯本土企业的知识产权。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他们利用垄断专利的优势,向本土企业收取高昂的专利使用费,商标使用许可费,致使本地下游企业叫苦连天,国家发改委2015年对美国卡尔康公司开出61亿的反垄断罚单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

 

  其实,像美国卡尔康公司这样注重保护知识产权的公司,在进入任何一个国家或者地区都会进行商标检索,这是他们品牌保护的内部必经程序。上海高通1992年就已经注册,而他们1998年才进入,这在他们进入中国市场时对“高通”是否注册已经了然于胸了!上海高通生产字库芯片,他们处理器芯片,都属于集成电路,如果不属于类似商品,为何向上海高通提出购买“高通”商标?又为何要向商标局提出“撤三”?难道是因为他们是跨国企业,又是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对象?

 

  因此,像上海高通这样的本土中小型企业有苦难言。一位芯片领域内的行业人士在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案件未来走向

 

  对于未来的“高通”商标诉讼之路,上海高通董事长程儒萍表示,“高通”这个品牌已经陪伴我们走了25年的历程,从我们注册这个商标起,就如同自己的小孩一样,我们小心呵护她,培育她,在她身上倾注了上海科技精英的全部心血,也倾注了无数关心上海高通发展的人的感情,她见证了中国芯片发展的整个过程。今天得到这个结果,我们既充满了愤慨,也充满了无奈。愤慨的是我们没有保护好“高通”这个民族品牌,一个持续用了25年的民族品牌,因为对手的强大说被撤销就被撤销了;无奈的是我们提交任何证据,向任何渠道反应情况,最后的结局不是不了了之,就是避重就轻,我深深的感到无力感,这是我在多年企业经营中从未遇到的问题。

 

  接着,程儒萍表示,但我们绝对不会屈服。美国卡尔康公司是跨国巨头企业,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拥有比工程师还多的律师、拥有强大的公关能力,但事实是不能颠倒的,我们注册“高通”比美国卡尔康公司在先,我们研发、生产芯片比美国卡尔康公司在先,这都是铁的事实。我们现在不是为自己而战,而是为民族品牌而战、为中国技术而战、为中国芯片而战!虽然我们很弱小,也没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但我们仍然要奋力一搏,否则我们将愧对关心我们的人,也愧对具有民族品牌情怀的人。

 

  对于上海高通案件的未来走向问题,李冠之律师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上海高通提起上诉的决定是正确的,首先,一审中对重要的事实并未审理清楚,争议焦点也未能以理服人,存在很大的瑕疵,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有助于厘清事实,准确作出“汉卡”与“处理器芯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其次,上海高通自开发汉卡后一直是上海芯片领域的领军企业,也是上海科技界的翘楚,“高通”品牌凝聚了上海科技界技术精英二十多年的心血,也是代表上海科技发展的一面旗帜,如果仅因为美国卡尔德公司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就屈服,仅因为它具有强大的公关能力就投降,这会辱没老一辈上海科技界名声的,也会对民族品牌造成伤害;其次,李冠之律师表示,“高通”商标之争只是一个缩影,背后代表的是在全球化过程中,跨国公司利用优势地位加强技术垄断地位,攫取超额利润、利用强大的经济实力侵害本地品牌与本地企业如何更好的保护自己品牌的矛盾,本地企业艰难的维护自己的品牌、艰难的抗争遭受的的打压,虽然无奈、委屈,但绝不懈怠、绝不放弃,这是一个很好的现象,代表了民族尊严。

 

  同时,李冠之律师表示,尽管美国卡尔康公司更强大,优势地位更明显,但一个已经使用了25年的上海本地著名商标以“如此运作的方式”被撤销进而被驳回全部诉请,于情于理于法都是不公正的。“强大并不意味着肆无忌惮、弱小并不意味着束手无策”,因为在争端的最后毕竟有司法的公正作支撑。一个跨国企业再强大也不能肆意的践踏司法的尊严。他相信,鉴于此案的高度重要性和敏感性,最高人民法院会作出一个令人信服的判决的。

 

  这起被公众称之为继美国苹果与唯冠iPad商标纠纷之后,中国知识产权界商标纠纷的“商标大案”将何去何从,本刊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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